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刘水金就《宁德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23-06-08   来源:闽东日报

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宁德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公布之际,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水金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城市内河是城市重要的市政、景观和水利设施,不仅承担防洪、排涝等基本功能,还具有生态景观、休闲娱乐、气候调节等作用。近年来,宁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水生态环境建设,多措并举推进城市内河水环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攻坚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内河治理现状不容乐观,部分内河河道被破坏和侵占、内河各类污染源截污整治不到位、管理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管护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住建部、生态环境部等国家四部委部署的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实现长治久清,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的目标任务,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将城市内河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构建城市内河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城市内河科学治理、依法管理、合理保护,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问:《条例》的出台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宁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内河管理立法工作,经宁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市委批准,将《条例》列入宁德市人大常委会2022-2026年立法规划和2022年度立法计划。宁德市政府及时统筹部署,宁德市水利局牵头组织起草,宁德市司法局加强审查把关,各项起草工作有序推进。2022年6月,宁德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并形成议案提请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成立由宁德市法工委、农经工委、市司法局、水利局、住建局为成员的立法专班,统筹协调《条例》制定工作,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协同联动构建立法合力。2022年8月、12月,宁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八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23年4月21日,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吸收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修改完善后的《条例(草案)》报请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研究,并获原则同意。2023年4月27日,宁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条例》。《条例》制定过程中,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于立法全过程,通过在宁德人大网发布草案文本、召开座谈会、书面发函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入各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了解城市内河保护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组织调研组赴苏州、扬州、绍兴等地取经,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不分章节,总共二十二条,对宁德市城市内河管理工作进行科学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政府职责和管理体制。《条例》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名称定义、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内河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明确城市内河管理措施和要求。《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九条分别对编制城市内河综合保护专项规划、城市内河实行名录制管理、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划定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加强城市内河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制定实施城市内河整治年度计划、禁止乱占乱建妨碍行洪、完善城市雨污管网建设、科学实施清淤疏浚、生态活水保质等具体管理措施和手段进行了规定,并列明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的十四项禁止行为。

  (三)明确法律责任及施行日期。《条例》第二十条设置转致条款,第二十一条对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占用公共用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的施行日期。

  问:《条例》对城市内河管理主体责任如何明确?

  答:城市内河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存在多头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的情况,《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内河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城市内河建设和管理工作,履行组织编制城市内河综合保护专项规划和城市内河整治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城市内河综合整治等五项具体职责。同时,《条例》对在城市内河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能的水行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职责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问:《条例》对编制城市内河综合保护专项规划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划管控是城市内河管理的重要载体和抓手,是《条例》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为发挥规划对城市内河保护管理工作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条例》第六条对城市内河综合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内容、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编制城市内河综合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内河名录、管理范围、管控要求、控源截污、防洪排涝、河道清淤、滨水空间改造、生态补水等内容,保障城市内河防洪排涝、蓄水调水、水体通畅等基本功能,满足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景观、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的需要,以实现城市内河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编制专项规划还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且与防洪防潮、排水防涝、雨污管网建设等涉及城市内河管理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问:《条例》如何界定城市内河管理范围?

  答:《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包括河道水体、河床、防洪排涝泵站、滩地、堤岸、护栏、坝闸、明渠、隧桥、暗涵、管道、护坡、码头、驳岸、岸线及两岸绿化、景观等。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划定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置界桩或者公告牌。

  问:《条例》对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的禁止事项作了哪些规定?

  答:城市内河的水清河畅,需要全民共同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二)围网养殖,饲养家禽、牲畜;(三)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擅自砍伐树木;(四)占用公共用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五)倾倒渣土、泥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违法排放污水;(七)在界桩、公告牌或者河(湖)长公示牌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移动、拆除、损毁界桩、公告牌或河(湖)长公示牌;(八)养殖、投放、丢弃危害水生态安全的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九)抛弃、掩埋动物尸体;(十)擅自铺设缆线、管道;(十一)擅自从河道取水用于生产经营;(十二)擅自填河断水、拦河筑堰、设置阻水抽水设施;(十三)破坏、侵占和毁损驳岸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城市内河设施和破坏城市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责任编辑: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