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公园认定办法》解读
2016-11-23   作者:   来源:林场局

一、《福建省森林公园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制定依据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2015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公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森林公园认定委员会,实行专家实地考察和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集体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依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省级、县级森林公园的认定条件、认定依据、如何认定、由谁认定以及认定程序予以明确,是今后新建省级、县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三、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工作职责

     1、《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公园认定工作……,成立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森林公园认定委员会,实行专家实地考察和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集体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因此《认定办法》规定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成立省级、县级森林公园认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发改、财政、国土、旅游、建设等部门以及省内风景园林规划设计、森林旅游等方面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

     2、认定委员会承担本省(本辖区)内森林公园、森林旅游区的森林风景资源评价、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实地考察并提出意见,为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森林公园提供决策依据。

    四、森林公园申请认定的期限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森林公园规划建设期不超过5年。因此,森林公园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5年内按照总体规划完成建设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五、认定的形式

     森林公园认定采取召开认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投票表决的形式通过认定。认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通过森林公园认定。

    认定委员会会议由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提交认定申请的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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