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年终岁末即将来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如何?农民工讨薪难在何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有何良策?在我国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之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等相关人士就以上问题接受了的。
老问题+新挑战,形势仍然严峻
邱小平指出,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了巨大贡献。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近一段时期以来,各地区积极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大对欠薪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查处工资类违法案件17.4万件,其中涉及农民工231.7万人,追发工资待遇234.8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8.8%、13%、9.3%。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邱小平坦言。
一方面,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造成欠薪顽疾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治理欠薪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仍很突出。
另一方面,新的挑战又逐步凸显。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钢铁、煤炭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进一步加大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难度。随着岁末年初的来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形势仍然严峻复杂。
原因复杂,建设领域仍是“重灾区”
据人社部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查处的欠薪案件中,有80%以上的案件和金额属于工程建设领域,在一些省份甚至高达90%以上。
“施工单位出现的拖欠工资问题,多数是经济承包纠纷与劳动纠纷交织在一起,形成很长的债务链,增加了解决欠薪的困难。”邱小平说。
一些基层干部介绍,在工程建筑领域,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问题屡禁不绝,大量无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乃至自然人(包工头)组织农民工施工,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导致支付工资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或者出现承包合同纠纷,处在利益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就容易成为欠薪的直接受害者。
同时,当前欠薪“违法成本”偏低:按照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拖欠工资的企业,人社部门只能责令其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对用人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社部门也仅限于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少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外,欠薪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其实,欠薪犯罪屡打不绝还有一些技术性因素,例如维权成本过高:走完一整套“一裁两审”(一次劳动仲裁和两次法院判决)的程序可能要两年以上。许多地方建立了工资保证金、“黑名单”等制度,从实践来看,虽有效果,但不理想。
拒绝“潜规则”,让农民工享有同等待遇
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春节前,人社部等12部门将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通过专项检查,确保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涉及人数明显下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
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等专家认为,除了专项检查,还应加快欠薪相关立法。针对当前欠薪法律责任偏低的问题,应尽快出台《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条例》,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资支付保障措施上升为法规规定,加大对企业克扣、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适时启动修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使其有权查询欠薪企业账户等资产,必要时可予以冻结,增强行政执法强制力。
邱小平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本”之策,是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资。199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部法律实施已超过20年,但在建设工程等领域,每月只发生活费,按工程进度或是年底算总账仍然是“潜规则”。
“这实际上是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如果按照这一逻辑,那么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以产品没有卖出或者货款没有收回等为由不按月发放工资。”邱小平说。
沈阳建筑大学教授刘亚臣说,开发单位和建筑商应设立专门的工资发放账户,专门用于定期支付工资款,主管单位对责任单位进行监督,使工资月清月结。这一措施如果能在全国推开,即便工资被欠,最多也是一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