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4-25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有关设区市、平潭综合改革实验区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局(农村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财政金融局)、水利局、银保监分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有关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提升整体质量,根据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4月17日

福建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发展迅速,在组织带动小农户发展生产、衔接产销、助力脱贫攻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合作社数量不实、质量不高的问题,其中部分合作社有其名无其实,沦为“空壳社”,给合作社整体社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为加强合作社规范管理,提升整体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工作”)。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和重视培育合作社发展、促进合作社规范提升的部署要求,以加强合作社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质量为目的,以集中清理“空壳社”为重点,坚持依法清理、分类处置,做好统筹安排,强化部门协作,落实属地责任。通过专项清理工作,促进合作社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夯实乡村产业发展的组织基础,为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范围

按照突出重点、明确标准、分类处置的要求,在对合作社发展情况摸底排查基础上,重点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在抽查抽检中发现异常情形、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其他问题的合作社,查核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分类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一)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

(二)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

(三)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

(四)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

(五)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

(六)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等。

三、重点工作和步骤

(一)摸底排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摸底排查,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市场监管部门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抽检存在异常情形的合作社名单,共享给同级农业农村、水利、税务、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税务部门负责整理提供合作社税务登记情况。农业农村部门对合作社发展情况和群众举报的合作社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摸底排查。水利、林业、供销、扶贫等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开展涉及各业务领域或领办创办的合作社清理整顿工作。

(二)精准甄别。通过现场查看合作社经营场所、生产基地、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账目等,结合实地问询合作社交易相对人、成员、村两委等,对合作社经营状况作出准确判断。对摸底排查发现问题的合作社,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顿提供依据。

(三)分类处置。根据排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合作社区分类型,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合作社,引导其自愿注销;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合作社,可采用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对有生产经营活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宣传,指导其对照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办社;对发展遇到困难的合作社,及时跟踪帮扶。对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特征,但符合其他市场主体设立条件的,可引导其自愿设立、依法登记,并从政策咨询、经营方式等方面做好指导服务。

(四)严格依法惩处。在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发现涉嫌骗取套取涉农资金补助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的,移交财政部门依法查处或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发现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等负责查处工作。

(五)构建长效机制。以专项清理工作为契机,强化合作社规范发展长效措施,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示等手段,开展合作社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加强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合作社设立辅导和跟踪指导服务。加强合作社登记管理,依法规范登记注册,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探索简化合作社注销登记程序,畅通合作社退出渠道。

四、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4月中旬—6月中旬开展全面排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各县(市、区)开展全面排查,对有问题的合作社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委农办牵头统计汇总排查清理情况,形成报告,于6月20日前报省委农办。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9年7—10月底开展清理整顿,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督促各县(市、区)组织开展问题查处和分类处置。根据整顿整改情况,集中通报一批典型案例。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研指导,对重点地区清理整顿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

(三)全面总结阶段。2019年11月20日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委农办要在认真总结各业务领域清理整顿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统计表》(附后),报省委农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压实责任。省委农办牵头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银保监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统筹协调推进专项工作,联合开展调研指导,督促各地落实清理整顿任务和要求,按时向中央农办上报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委农办对本地区的专项清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抓好组织动员、清理整顿、监督核查等工作,指导本地按照属地原则压实责任。

(二)明确主体,狠抓落实。县级承担实施专项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专项工作具体组织落实,充分发挥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作用,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分类处置、辅导服务等工作。各地要严格属地管理,及时解决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清理整顿中发现重大情况,要随时上报省委农办。

(三)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各级党委农办统筹协调,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等机制,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清理工作有序开展。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联络工作,并于4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省委农办。

(四)严肃纪律,运用成果。专项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对弄虚作假、借机谋利等违法行为,经查实,将从严追究党纪、政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营异常和整改不到位的合作社名单,同期抄送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作为不列入财政扶持的依据。

联系人:郑 佳

联系电话:0591-87856097

传真:0591-87856759

邮箱:25572249@qq.com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单汇总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统计表

3.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

责任编辑: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