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 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2019-04-10   作者:安洪德   来源:西部经济网

习总书记今年两会期间在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总方针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并提出用好深化改革这个法宝,激活乡村振兴内生活力。(3月27日 中国农村经济网)

  突出抓好家庭农场的发展,着重帮助解决好限制它发展、它自身又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要激发与尊重培养人选的意愿,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强大的内生动力。其次,党委和政府要在领导、协调、规划、组织和保障财政投入等方面发挥好主导作用。再次,既要充分发挥涉农高等院校、中职学校、各级农广校等公益性教育机构的培育主体作用,要通过政府采购创新与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高水平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社会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打造多方合力、有效协同的培育格局。要紧密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规律与趋势以及各地农业产业化的实际需要制定培育方案,规范培育程序、标准与管理制度,确保培育的科学性;根据乡村振兴对不同产业及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等不同类型人才的需要,分类培养与协同培养相结合,确保培育的针对性;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初级、中级与高级打通培养,长期动态管理与追踪培养,确保培育的连贯性;开发并依托教学资源国家级平台,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线上线下有机结合,不断提升教学手段的先进性与有效性。

  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在充分肯定其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基础上科学把握其在发展实践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譬如,许多地方存在虚假成立的“空壳社”和以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财政补贴为目的的“套牌社”。合作社普遍存在实力不强、运行不规范、创新发展不足、服务带动能力差等问题。个别合作社还存在违法占地、非法集资、涉黑垄断农业资源、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要清楚地认识到,农民合作社从产生到发展再到完善有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发展实践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往往与特定阶段的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农户特征、市场条件、制度环境等有关,对其评判要坚持历史辩证的观点,具有发展前瞻的眼光。既要注重从合作社是否为农民提供了有效服务、促进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增加了农民收入的实际效果等方面出发,包容其在现实中对原则与法律规定的变通,也要毫不动摇地坚守制度与法律底线,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的规范提升。

  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着力点要落在农民合作社的规范提升上。一是强化政府对合作社规范发展的监管职责,加大对合作社的登记、检查与监督力度。既要充分尊重合作社发展实践的复杂性与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也要对确属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空壳社”和“套牌社”等予以注销清退,对涉黑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二是以高质量示范社创建为抓手,以促进领办人和农民激励兼容为核心,逐步强化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不断完善运行机制,提升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水平。三是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探索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拓宽以农村社区为基本单位组建合作社的道路。围绕乡村振兴大力拓展农业功能,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强化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环节的社会化服务,提升与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推动农民合作社同一类型、区域、行业、产业链或跨区域、产业、行业纵横联合,逐步做大做强一批管理民主化、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的农民合作社。

  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扶持带动作用,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强化各自在生产、服务、市场等方面的功能优势,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编制、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用地用电、信贷支农、专项督查等方面的引导作用,不断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及多元主体发展合作和利益共享机制与有效实现形式,持续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带动小农户实现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积极作用。同时,要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引领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来,继续坚持了“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引入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具有现代特点的经营模式。通过产业多样化经营和规模经营,将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笔者以为,当前,要提倡鼓励和用政策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引领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的新路。


责任编辑: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