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野生动物展演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06   作者:   来源:林业厅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
    现将《福建省野生动物展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5月25日

   

福建省野生动物展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障公共安全,规范野生动物展演活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展演,系指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开展展示、演出的行为。
    第三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野生动物展演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利用野生动物开展展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持有展演所涉及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跨县境运输野生动物的,应依法办理运输批准手续。
    第五条 开展野生动物展演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有与其驯养繁殖种类、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二)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观众、管理人员和野生动物安全。
    (三)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卫设施,妥善处理垃圾、排泄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四)加强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清扫、消毒;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野生动物进行免疫接种;及时组织救治患病野生动物。
    (五)建立、健全园区内野生动物进出台账和饲养、医疗、谱系等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六)加强游人、观众管理,禁止游人、观众投喂或者惊扰野生动物。
    (七)不得采取暴力踢打、鞭抽、恐吓等方式对待野生动物或者驱使其表演节目。
    (八)不得展出伤残、患病野生动物或者利用其表演节目。
    (九)不得开展游人、观众与虎、豹、狮、熊、象、鳄、鹰、鸮、毒蛇等猛兽、猛禽、有毒动物近距离拍照、触摸等活动。
    (十)不得在公众面前开展向虎、豹、狮等猛兽投喂活食的活动。
    第六条 展演涉及虎、豹、狮、熊、象等猛兽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修建有带外围墙的展演舞台、看台等固定设施设备。不得以搭建临时性设施设备方式举办展演活动。
    (二)野生动物的展演舞台、饲养区、通道与观众的观看、活动区域之间应设置围墙或者壕沟等隔离设施。
    第七条 在下列场所或者活动中,不得利用灵长目、猫科、熊科、犀科、象科、隼形目、鸮形目、鹳科、鹮科、鹤科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开展展演:
    (一)广场、商场、社区、酒店、体育馆、球场等民众聚会、购物、居住、餐饮、健身场所。
    (二)主业非野生动物展演的生态园、观光园、工业园、农庄、校园等园区。
    (三)举办庆典、营销、会展等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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