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
2016-03-15   作者:   来源:厅造林处

闽林〔2016〕8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要与我省天然林保护管理、低产低效林改造的规定结合起来一并贯彻落实,禁止采伐改造低产天然阔叶林,禁止皆伐改造天然林。

  二、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从2016年起全面停止省属国有林场和县属国有林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福建省县属国有林场名单详见附件2)。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在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限额另行确定并细化规定出台前,各地、各单位一律暂停其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审批。

  三、严格控制天然林起源变更。为严格天然林保护,确保天然林面积不减少,对涉及前期差错等原因需要变更天然林起源的,除提交森林资源年度变更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经县(市、区)林业局营林部门审核确认的造林登记卡、生产验收单等造林验收材料。

附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

   2.福建省县属国有林场名单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3月11日

附件1 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pdf
附件2 福建省县属国有林场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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