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8起行政处罚信息
2019-04-19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不合格食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19年4月18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8起行政处罚信息。

 

2019418日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8件)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备注

1

食品

(罗)市场监管 白 罚字〔2019

卓炳新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卓炳新


卓炳新

经查:当事人经营面积约3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符合《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属于小餐饮。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底在罗源县霍口乡霍口街248号经营从事中餐制售。20193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里查获点菜单一份,上面经营额为246元,因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根据查获的点菜单计算违法所得为246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小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且经营时间短,危害后果轻微,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且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使用,因此没有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1、没收违法所得246元;2、处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共计2246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4/11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4/11


2

食品

侯市场监管甘罚字〔2019

关于福州精食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福州精食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350121100189642

周皓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辣椒酱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2丙轻微C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30000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3-5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8


3

食品

榕仓市场监管盖罚字[2019] 17

福州市仓山区陈杰土灶柴火鸡店未申请办理登记案

福州市仓山区陈杰土灶柴火鸡店

92350104MA2YF6D96A

陈杰

当事人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7683号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50104MA2YF6D96A)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为:JY23501040082220)。20181210日,当事人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7683号店搬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763-18号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活动,20181213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但未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直至案发。从20181210日至20181213日止,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经营额为636元,非法所得636元。

1、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因此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
、当事人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763-18号经营活动,经营面积超过50平方米,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其情形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处罚:(五)首次违法,涉案产品风险性低,违法经营额低,危害后果轻微的;”所指的减轻情形。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36元;2.罚款26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6636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44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3


4

食品

榕仓市场监管螺罚字〔20192

关于福州市仓山区欣剑汉堡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福州市仓山区欣剑汉堡店

92350104MA31JBEB6Q

许新剑

当事人于2019311日从福建麦王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19311日的“4英寸汉堡胚面包”24袋袋(12/袋),作为制作汉堡时的原料使用,购进价格为5/袋。该面包保质期:常温(25-30℃)7天;冷冻保存(温度要求-18℃)30天(含冷冻过程时间);解冻后保存时间48小时(含解冻时间),当事人保存上述面包的方式为常温放置于货框内。故截至201932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将该批次8个“4英寸汉堡胚面包”作为原料制售汉堡后出售,共计售出75元。剩余的超过保质期的18袋“4英寸汉堡胚面包”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并被依法扣押,货值金额共计90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4英寸汉堡胚面包”作为原料加工汉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没收依法扣押的18袋“4英寸汉堡胚面包”(生产日期:2019311日);
2
、没收违法所得75元;
3
、处5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75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43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3


5

食品


融市场监管大队免罚字〔20196

福清雅日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福清雅日星贸易有限公司

91350181337589201R


章雅钦 

20181215日,我队根据福清市渔溪市场监督管理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929日从晋江市灵源新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地瓜粉(2018/09/22100包,总购进金额为144元。至案发之日止,以2元至2.6元每包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计总销售金额为206元,违法所得62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能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并能提供涉案食品生产者的检验报告单证明其不知道经营的商品是违法商品,当事人能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真实、完整,记录项目完全,能够实现有效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49的规定,免予处罚。

免予处罚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12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12


6

食品

融市场监管大队罚字〔201913


福清市宏路宏翰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福清市宏路宏翰酒店

91350181583118456A


纪俊

根据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80501201900105)显示,福清市宏路宏翰酒店2019130日采购的黄螺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1.当事人于2019130日以58/斤的价格购进5.5斤涉案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螺,截止案发之日止,除抽检3斤,剩余2.5斤制作菜肴使用完毕。计货值金额319元,违法所得0元。2.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制作进货查验记录,属于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案发后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赔付,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属于从轻情节,且其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项C档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故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11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11


7

食品

连市场监管凤罚字〔201905

关于连江县凤城镇优滋味面包店 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程良镇

92350122MA2XUDWG4F

程良镇

2019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有8盒“Zàini”巧克力球,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产品。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即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连江金誉食品有限公司名义于201912日从福州缔煌工贸有限公司购入商品,商品名称:扎伊尼巧克力蛋T1,规格:24*8/件,单位:个,数量:768,单价:7元,金额5376元,共4件。购入后,连江金誉食品有限公司将1件上述商品配送至当事人店内,计8盒。当事人收货后即摆放在店内货架上销售,每个销售11.8元,已销售7个,获利33.6元。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商品,属于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商品185个,
处以5000元罚款。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48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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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食品

连市监潘罚字〔20197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连江贵安新天地超市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案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连江贵安新天地超市

913501220622826134

林小斌

经查明,涉案的“茶口粉干”是定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示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营养标签等信息。该产品是永辉总部于20181226日向贵安店进行配送的,当时共配送了3批次,12包,每包进货单价为18.99 元,售价为23.80元,截止到案发时,仅于2019112日销售 1包,当时因活动售价为16.42元,剩余产品均被扣押。本案案值285.6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无轻或从重的情节,本局现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1
、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2
、没收涉案的“茶口粉干”11包。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415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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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