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清新福建招牌 闽拟对生态公益林实施分级保护
2018-03-30   作者:   来源:福州新闻网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9日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本次会议将对这项法规进行二审。二审稿作了较大幅度修改,拟对生态公益林实施分级保护。

  我省森林覆盖率高,“清新福建”是八闽大地引以为傲的“金名片”。为了更好地保持生态福建优势,我省制定这项法规,将以严格措施保护生态公益林。

  二审稿指出,江河源头和两岸、湿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红树林、沿海防护林、临海一重山,自然保护区(小区)、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主要公路干线两侧,国防设施,环城市周边等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优先纳入生态公益林规划范围。

  生态公益林拟分三级保护。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拟实行特殊保护,禁止开发利用;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拟实行严格保护,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的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利用;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实行重点保护,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利用。

  二审稿还增加了有关“资金保障”的规定,即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补偿标准应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定期调整、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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