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新闻·福建三农网三明1月10日讯(朱军伟 张良庆) 近日,三明市出台《驻村任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严肃纪律,规范管理,发挥驻村任职干部脱贫攻坚生力军作用。
明确管理主体职责。县(市、区)委组织部、乡镇(街道)党(工)委承担日常管理职责,负责做好日常考勤工作。各县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市委组织部和驻村干部总领队书面汇报本县驻村任职干部遵守规定、推动工作情况。派出单位党组(党委)配合加强跟踪管理。对管理不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凡受到处理的,派出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选派单位。
规范请假销假制度。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要提前向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申请,并提交书面报告。请假结束,要及时销假。请假1天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包村领导批准;2天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并报市选派办备案。发现无正常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岗到位的,按缺勤处理,登记备案。1年之内,无故缺勤、擅离工作岗位2次及以上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向省、市委组织部反馈,与派出单位沟通后,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严肃驻村工作纪律。驻村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搞特殊化,不得在帮扶村、乡镇(街道)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驻村任职干部应做好工作日志,作为开展驻村工作和遵守考勤制度的备查资料。在岗履职情况作为年度(任期)考核重要依据。凡受到处理的,个人年度(任期)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