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7-10-16 作者: 来源:扶贫综合协调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建设。近日,省扶贫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闽扶办〔2017〕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透明度,确保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44号)要求,结合我省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对象

主要是指中央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农2017〕8号文件规定的资金口径)、省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闽财农2017〕44号文件规定的资金口径)、市、县(区)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所有的专项扶贫资金,以及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

三、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内容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要在不同的公告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计划等。

(三)扶贫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规模、构成、用途,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审批程序、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质量标准及效益目标

(四)公告公示要同时公布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

四、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期限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所有公告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天。

五、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平台建设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形式,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平台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平台、公开栏(墙)等不同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一)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及时公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有关政策和本部门本系统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等。

(二)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有关政策和本级直接安排的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等。

(三)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及时公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有关政策和本级直接安排的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等。

(四)乡(镇)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公开公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的有关政策、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发放标准、发放形式等,并突出到人(户)到项目的分配结果。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要将分配到人(户)的姓名、地址、金额等情况详细公开,方便人民群众查询;对于分配到项目的,要在施工场所外利用公告栏、公示牌等公开工程概算、资金来源以及施工单位等信息。

(五)村级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扶贫项目计划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结果。扶贫项目启动后,对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动态公告公示。

六、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监督管理

对群众反映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扶贫项目验收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告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进行公告公示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省级对设区市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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